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我们作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现就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3 年度对连云港嘉澳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的独立

意见

  本次担保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担保风

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的审议

及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

  二、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连云港嘉澳除外)相互提供担保的事

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各子公司、孙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

益,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担保的审议及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 2023 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孙公司相互提供担保事项。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计划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及国债逆回购

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及国债逆回购是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

资金需求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

的正常运转。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及国债逆回购,有利于提高闲置资

金的使用效率,可以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一定的投资回报。我们同

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及国债逆回购。

  四、关于与浙江宏能物流有限公司 2023 年预计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经营的需要,在价格公允的基础上是一种对等的

互利性经营行为。提交关联交易的程序合法公正,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方法客观、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关联交易。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蒋平平         冀星           沈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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