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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适用对象

2022年5月10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发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省暂行办法》施行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适用对象

主要适用于:一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按规定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到我市。二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我市为职工医保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从我市跨省转移到外省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已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不适用于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