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投资者花费100万元买基金,11天后赎回时却被收取了1.5万元的手续费。“这只基金明明规定持有满7天免收赎回费,怎么还收我费?”投资者不解,要求基金公司退回全部手续费。但最终,基金公司不用给他退费,这位投资者也接受了这个结果。
究竟发生了什么?一起来看下这则案例。
花100万买基金
【资料图】
被收取赎回费1.5万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广东调解工作站日前发布了一宗纠纷调解案例。
2022年9月30日,投资者李某在A证券公司APP上购买了B基金公司的某基金产品,购买金额为100万元。
在产品费率方面,基金介绍明确持有时间满7天免收赎回费。但据李某称,10月11日他赎回时,明明持有时间已经超过7天“惩罚期”,却被收取了1.5万元的手续费。
因此李某认为B基金公司胡乱收费,遂即申请调解,要求B基金公司将全部手续费退还给他。
没搞清份额确认日期“惹得祸”
对于李某的陈述和诉求,B基金公司表示,李某于2022年9月30日15: 00之前申购了某基金,A证券公司APP的申购界面已写明“现在购买确认日期预计为10月10日(以9月30日净值确认)”。
众所周知,这也符合我们平常了解到的“T日购买,,T+1日以T日的净值来确认份额”的基金申购规则,而且基金持有期自确认申购成功之日才开始计算。
而且界面也附上交易规则的链接,点击进入后可看到详细的申购及赎回规则。因此李某在份额确认后的下一交易日(10月11日)赎回是会产生一定的赎回费。
对此李某则抱怨,他确实于10月10日当天收到了B基金公司发送的短信,短信内容“您于2022年9月30日通过A证券公司提交的基金申购申请已确认成功”。
李某认为,该短信误导了他,让他认为申购当天(9月30日)已确认份额,由此推断出10月11日赎回基金时,持有超7天,不需缴纳手续费。
基金公司需优化短信内容
结合双方陈述,调解方认为投资者与基金公司在本案例中的行为都均在一定问题。
就投资者而言,李某没有搞清楚购买基金的份额确认日期。对于基金交易规则,申购购界面已有相关提示,因此B基金公司收取赎回费是有依据的。
另一方面,虽然APP申购界面已显示基金申购确认时间及相关交易规则,但基金公司发送的短信没有明确份额确认时间,可能让一些不熟悉交易规则的投资者造成误解,因此建议B基金公司优化短信内容
经多次沟通协调,双方均认同调解员的观点,B基金公司承诺尽快修改短信内容,李某也认识到自身问题,表示不再追究,纠纷得到解决。
假期前买基需留意交易规则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广东调解工作站表示,本案例留下了深刻的启示。
目前,很多投资者会在假期前购买基金,以求假期获取投资收益。但现实中,个别投资者不仅钱没赚到,有些还倒贴了手续费,主要是因为投资者不了解交易规则。
首先要明确,周六、周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交易,是基金的“非交易日”。交易日(也就是“T”)是指除节假日外的周一至周五,交易时间是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根据基金交易规则,普通基金的交易确认时间大致可分为以下3种情况:一是交易日(T日)15:00前提交交易(即申购或赎回)申请,视为T日的申请,按T日的净值成交,T+1日确认份额;二是交易日15:00后提交的交易申请,视为下一交易日(T+1日)的申请,按T+1日的净值成交,T+2日确认份额;三是周末、节假日等非交易日提交的交易申请,视为非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15:00前的申请,按第一个交易日的净值成交,第二个交易日确认份额。
也就是说,虽然网上可以7*24小时全天候交易,但实际是一种预约,仍要到其后的最近的交易时间才能成交、确认。如果在非交易日,如周末购买或者赎回基金,都会顺延到交易日,所以如果在周五下午3点之后购买或者赎回基金,要到下个周二才能确认,到下个周三才能查看盈亏。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是在长假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申购,无论是3点前还是3点后交易,基金公司都是在长假后才确认申购,待确认期间无法查看盈亏。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持有期自申购确认成功之日才开始计算,赎回费一般视持有期长短来收取,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取决于具体基金类型和赎回方式,并非实时到账。
对此,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建议,一是投资者要充分了解基金产品交易规则要了解,避免产生误会。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交易规则及相关提示、说明胡,清楚了解费用计算方法,若对产品持有时间、到账时间有疑问,及时咨询相关客服人员。
对于经常买卖基金的投资者来说,还需要掌握一些必备的基金投资常识,包括重要的交易规则、交易费用、资金到账时间等等。
二是基金公司短信提示内容应该明确,不断精进服务,尽可能地避免歧义。基金公司在编辑审核通知短信及交易规则提示时,应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投资者的知识储备及理解能力,尽可能简单明了,避免语序不当、表意不明,造成投资者误解。建议基金公司对客户咨询较多、曾提出异议的短信内容或规则提示及时进行修改完善。